都城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常桂龙诉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后,圆满结案。本所主任桑圣元律师代理的被申请人常桂龙方胜诉。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本所成功代理的数例再审申请案件中的其中一例。
2003年8月4日,常桂龙与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保修条款》,购买铣刨机一台,但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给常桂龙路面铣刨机存在质量问题,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故障,虽经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致使双方无奈之下又签订了换机协议,亦仍不能正常使用,给常桂龙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常桂龙依法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都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桑圣元代理。经审理,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菏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由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常桂龙经济损失137万元。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菏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2008)鲁商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审判决。长沙中联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仍对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常桂龙继续委托北京市都城律师事务所主任桑圣元律师作为他的代理人。在庭审中,桑圣元律师以翔实的辩论观点,义正言辞的提出一审、二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民申字第1221号《民事裁定书》中采纳了桑圣元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常桂龙作为一名普通个体户,在同实力雄厚的上市公司博弈中,以小胜大 ,以弱胜强,都城律师专家团队提供的一流翔实的代理意见,无疑为此案胜诉提供了一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都城律师事务所将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业务列为本所重点业务之一,并利用汇集国内外资深律师及众多专家的优势,组建了承办再审业务的律师专家团队,为本所最高院再审案件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发布时间 0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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