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城律师事务所主任桑圣元律师代理的原告衡水地区化学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市卫生局(原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局)行政赔偿一案圆满结案。这也是2010年以来,都城所受理的数十起行政诉讼大案中的其中一例。
被告衡水市卫生局(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局)于1994年9月1日查封了原告第一医药商店。1994年9月6日作出衡署卫药字(94)第23号《关于对查封二十家违法药品经营户的处理意见》,对其中十五家违法药品经营户予以取缔,吊销《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没有附药品检验报告,违反法定程序吊销“三证”。自行强制没收药品显系超越职权。被告查封、没收原告药品、吊销“三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所代理的原告方即衡水地区化学医药有限公司全权委托北京都城律师所律师代理,代理律师提出诉请,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查封、没收原告药品,吊销原告《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及其第一、第二医药商店的《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被告衡水市卫生局(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局)却以原告衡水地区化学医药有限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于1992年成立的全民(国家控股股份制)企业,依法办理了《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在要求被告承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同时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本所律师提出的全部代理意见,于2010年4月20日判决如下:1、确认被告1994年9月1日至1995年3月21日对原告第一、二药店的查封、没收、执行行为违法。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421009.35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1995年12月20日始至该款付清时止)。3、确认被告吊销原告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原告第一、二药店的《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违法。
一场跨度达15年之久的跨世纪诉讼大案,在都城律师事务所的精心代理下,历经艰辛万苦,终获胜诉,并获得巨额赔偿。据悉,这是目前近几年来全国也为数不多并获得巨额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
该案的胜诉对在新形势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均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发布时间 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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