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城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北京中电光明抛磨技术发展中心诉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在新春到来之际圆满结案。本所代理的原告北京中电光明抛磨技术发展中心获胜。
北京中电光明抛磨技术发展中心与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于2003年建立了抛光盘购销合同关系。截止2007年,北京中电光明抛磨技术发展中心累计向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发货价值5561320元,但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仅支付2296001元,余款未付。后虽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但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给北京中电光明抛磨技术发展中心的生产经营造成了重大损失。北京中电光明抛磨技术发展中心依法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北京中电光明抛磨技术发展中心与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成立;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欠北京中电光明抛磨技术发展中心货款属实;双方就欠款达成付款合同,重新约定了付款时间,但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未按期并至今未支付北京中电光明抛磨技术发展中心分文。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辩称经济困难,要求延期还款,理由不充分。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依法听取本所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后,于2011年1月15日作出以下判决:1.被告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电光明抛磨技术发展中心货款二百九十九万四千六百五十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三万零七百五十七元,由被告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此案获胜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损失,而且为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
此案获胜也再次证明了都城律师事务所扎实的基本功和过硬的诉讼技巧。
|